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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将分阶段实施 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作者:东风专汽 来源:转载 日期:2016/7/2 16:04:19 人气: 标签:
    导读:近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6月6日,省环境保护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

        近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6月6日,省环境保护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我市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分阶段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明年1月1日 轻型汽油车中国五标准要求全面铺开
        据了解,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4 号)等规定,我市按省上要求,将分阶段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国五标准要求将首先在轻型汽油车中全面铺开。
        记者从《通告》中获悉,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仅含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车) , 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省外、省内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须符合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要求。对于未达到本通告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通告》指出,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同时,在国五标准实施之前,已经销售并开具机动车全国统一销售发票的可以办理注册登记,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已撤销的重、中型货车,只有在公告有效期内购买,并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后6个月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能办理注册登记。而对于车辆制造和销售的企业,《通告》规定,此类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安排产销计划,主动告知购车人本通告有关规定,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明确的书面提示,严禁制造、销售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车辆。
        另外,记者了解到,《通告》所称国五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 IV、 V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查询所购车辆是否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不符合《通告》要求 一律不予办理车辆上户手续
        据悉,成都市将按《通告》中的各项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分阶段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按规定,不符合《通告》相关要求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将一律不予办理上户手续。
        “除了对车辆本身有标准外,《通告》对生产、销售企业也是有要求的。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他们要合理安排生产、销售计划,禁止生产、销售未达到《通告》相关要求的车辆。”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道,机动车销售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还应向购车者告知《通告》的有关规定,不符合《通告》有关要求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上户手续。“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通告》不一致的,以《通告》为准。”
        该负责人同时向记者说明,《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类、 N2类、 N3类车辆:M类汽车包含M1类、M2类、M3类车。其中,M3类车指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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